季萍律师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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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7095259
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A楼中塔14层
季萍律师,杭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导致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位于 ×××××××的房产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
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18周岁。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公司股票,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的,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其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中财产分割内容不公平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行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